一审:1.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卢××房屋租金三千二百元、押金二千元,以上共计五千二百元;
2.驳回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https://www.daowen.com)
再审:准许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