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居×与宋×系母女关系。2009年6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区市管委)与原告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即朝阳区市管委)因通惠河南岸双井地区“城中村”环境整治项目建设,需要拆迁乙方(即原告)在拆迁范围内朝阳区双花园某号所有的房屋。
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宅房屋4间,建筑面积77.06平方米,非正式房屋(附属物),乙方现有在册人口5人,实际居住人口5人,分别是户主居×,之女宋×,之外孙王×1,之女宋×1,之女婿王××。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补偿款、补助费合计1 505 185元,向被拆迁人开具领款凭证。该协议签订后,居×领取了全部拆迁补偿款和补助费。此后,朝阳区市管委与居×、宋×及居×另一女宋×1分别签订限价房源认购意向书,拆迁安置的限价房源位于朝阳区三间房乡东柳地区康惠园小区。宋×及宋×1以各自名义在该小区各购买安置房一套。2010年8月19日,居×与宋×签订《协议书》,约定:居×无资金购买朝阳区双桥康惠园小区两居室房屋一套,康惠园小区某号房屋(即涉案房屋),同意由宋×出资并支付全部购房款,并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归宋×所有。同日,居×为宋×出具《保证书》,内容为:“由于本人无能力购买双桥康惠园小区某号房屋现由宋×出资购买,本人放弃房屋所有权并协助办理房产证过户及相关手续,如果期间发生任何变故,本人同意将该房屋所有权全部归宋×。”2010年8月30日至10月26日期间,宋×以原告名义交纳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此后,宋×办理了涉案房屋收房手续,现该房屋由其使用。2011年10月26日,被告领取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后双方发生纠纷。居×诉请返还原物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居×又以物权确认为案由起诉,后撤回起诉。此后,提起本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