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1.确认原告易×明与被告东莞广裕公司、东莞嘉星公司签订的229、230、231、232号商铺的《东莞市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以及229、230、231的《东莞市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232号商铺的《东莞市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于2017年9月12日解除;

2.限被告东莞广裕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易×明229、230、231号商铺的租赁保证金25 987元,232号商铺的租赁保证金5627元,上述共计31 614元;

3.限被告东莞广裕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易×明229、230、231号商铺首月租金12 993.5元,232号商铺首月租金2 813.5元,229、230、231号商铺水电保证金1 500元,232号商铺水电保证金500元,229、230、231号商铺装修押金1 500元,上述款项共计19 307元;(https://www.daowen.com)

4.被告东莞嘉星公司无需退还原告易×明229、230、231号商铺的首月管理费519.74元,232号商铺的首月管理费112.54元;

5.驳回原告易×明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