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令××房地产公司向原告赔偿自房屋交付之日(2012年6月6日)起至房屋修复之日(2014年10月5日)止不能入住的损失168 000元(原告参照周边房屋月租金8000元,按21个月主张)以及上述期间的物业费、采暖费损失共计21 826.82元;
2.确认本案诉争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本商品房的防渗漏的质量保质期起算日期为2014年9月21日,保质期为五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