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8日,高××(出租人、甲方)与孔××(承租人、乙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室(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建筑面积184.7平方米,租赁用途为居住,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期间的月租金为12 500元,押金为12 500元;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照月租金100%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租金;乙方在使用本房期间装修所产生的费用完全由乙方承担,可以自行装修加卫生间等,乙方可以分租其他客户,客户人身安全完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中途双方不得违约,违约金额为200 000元。合同签订后,孔××支付高××房屋押金12 500元,支付房屋租金至2016年9月30日。
2018年9月27日,孔××与高××因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2016)京0105民初45999号民事判决,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高××以孔××将案涉房屋厨房改为卫生间,严重破坏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为由,向孔××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孔××可以自行装修,增加卫生间,将房屋分租他人,再结合高××在物业公司复验时曾到装修现场,在装修验收表中签字确认之情节,认为孔××系经高××同意对案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高××对孔××改变房屋结构应当知情,孔××不属于擅自变动房屋结构,且高××无证据证明孔××的装修损坏了案涉房屋的主体结构,高××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考虑到孔××及其租户已搬离案涉房屋,且高××主张将案涉房屋过户至案外人名下,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再结合双方关于高××提前30日通知孔××可收回房屋的约定,确认孔××、高××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16年9月2日解除,高××赔偿孔××经济损失26 820元。(https://www.daowen.com)
孔××主张装修案涉房屋共花费200 000元,并提交有《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盖有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高××认可孔××确实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是对孔××主张的装修费数额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