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00年7月1日,昌平区兴寿镇上西市村经济合作社(甲方)与本社社员巩×庭(乙方)签订《老砖厂承租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租位于上西市村东的涉案老窑厂;承租用途为畜牧养殖业;承租期限为自2000年7月7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承租期15年;乙方承租后,拥有场地及承租资产的使用权,甲方拥有所有权;乙方承租后,自己经营,自负盈亏,合法经营,甲方不予干涉;乙方在经营承租期内,改造甲方提供的房屋,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但改造的资产归甲方所有,乙方自行建设的养殖设施归乙方所有。

另查,巩×庭系原告巩×国之父,巩×庭曾书面授权其子巩×国对涉案土地全权行使权利。

2012年8月2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养殖场承包协议》,协议约定:乙方承包甲方养殖地养殖名犬,甲方向乙方提供房屋场地,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承包经营费,在甲方承包上西市村土地承包期内乙方长期经营,此次甲方承包土地到期时,甲方若取得继续承包权,乙方继续经营。若甲方没有取得继续承包权,甲方另行提供经营场地;乙方向甲方交承包经营费每年一万元整,交款日期为每年的八月一日;当甲方离开此承包地不再经营时乙方随甲方退出;乙方若有违反国家法规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发包范围为其承包地由西部第二排房到承包地北墙,后院东起新建院墙到承包地西墙,乙方使用甲方承包地中间通道。

2012年9月7日,原告出具收条,收条写明:今收到名犬犬舍2012年8月15日~2013年8月15日承包费一万元整。

2013年8月5日,原告出具收条,收条写明:今收到名犬犬舍2013年8月15日~2014年8月15日承包费一万元整。(https://www.daowen.com)

2014年8月7日,原告出具收条,收条写明:今收到名犬犬舍2014年8月15日~2015年8月15日承包费一万元整。

2016年12月26日,被告唐×蓉向昌平区法院交纳(2016)京0114民初14210号案件的案款2万元,后发放给了原告。

2015年11月6日,上西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甲方)与巩×庭(乙方)又签订《××区农村集体出租土地合同书》,合同中约定:乙方租赁甲方位于上西市村老砖厂地块土地,总面积19.63亩,土地类型为农业用地,承租土地用途为种植;租赁期限共20年,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35年7月7日止(合同承租期限最长为20年)。甲方依法出租本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本村集体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依照合同约定按期收取租金;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乙方损害承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维护乙方的土地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租赁合同;尊重乙方的农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乙方依法享有承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依照合同约定按期交纳租金;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破坏耕作层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如出现违法建设、违法占地及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须在政府要求期限内自行整改到位,如逾期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同意由镇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1.2018年3月5日,本院对涉案土地和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结果为:现场四周有围墙,内有砖房9间,以上为巩×国发包时即有。狗舍围栏都为之后唐×蓉自建。现有各种犬类19只。2.本院依职权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昌平分局调取涉案土地的性质、地类、规划性质及地上物审批情况,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昌平分局对此回函称:经核对2016年昌平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涉案地块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现状地类为:建制镇、水浇地、其它果园;另经核对《昌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该地块的土地规划性质为林业用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在《昌平新城规划(2005年-2020年)》,该地块规划性质为林业用地(E22)(新京标);另经查,我分局未受理审批涉案地块地上建筑物申请,未核发相关行政许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