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1.刘×亚与李×华于2012年4月6日签订《租赁(租房)协议书》无效;
2.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堆放在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阳坊养殖小区耐磨厂后院西侧库房和北侧库房东部的物品及该院内空地内堆放的白色护栏拉走,并将西侧库房和北侧库房东部的钥匙交还刘×亚;刘×亚对此应予以配合;
3.刘×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华装修改造和新建库房补偿款296 543元;
4.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亚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30 000元;(https://www.daowen.com)
5.驳回原告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反诉原告刘×亚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