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具有事实根据。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以行政机关具备相应法定职责作为起诉的前提条件。该案中,王××要求市住建委为其分配廉租房。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三条以及《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之规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初审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复审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备案由市住建委进行,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工作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此外,自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根据上述规定,市住建委不具有向王××分配廉租房的工作职责。因此,王××提起的诉讼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事实根据。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以行政机关具备该项职责为前提。本案中,王××要求市住建委为其分配廉租房。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4〕6号)的规定,自2014年起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三条以及《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初审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复审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备案由市住建委进行,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工作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根据上述规定,市住建委不具备廉租房分配的相关职责,王××起诉市住建委不履行法定职责,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据此裁定驳回王××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https://www.daowen.com)
再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分配及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4〕6号)的规定,自2014年起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三条以及《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初审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复审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备案由市住建委进行,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工作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根据上述规定,市住建委不具备廉租房分配的相关职责,王××诉请市住建委履行为其分配廉租房的职责,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驳回王××起诉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