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0日,张×芳(买受人)与汇×公司(出卖人)签订了预售合同(合同编号×××),约定张×芳向汇×公司购买位于××区×××201号房屋一套,预测建筑面积95.76平方米,总价款1 847 744元,付款方式为首付款加贷款,汇×公司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张×芳交付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九条交付条件约定,房屋交付时应符合的条件为: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满足汇×公司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达到的条件;汇×公司还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预售合同第十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约定:2017年12月31日,供水、排水达到通水标准(中水系统除外),供电达到通电标准(包含临时用电),自采暖系统具备正常运行标准,燃气达到正常使用标准,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小区内绿地率、小区内非市政道路、规划车位、车库、物业服务用房达到基本使用条件。预售合同第十二条逾期交房责任条款的约定为: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即双方协商变通解决,满足正常生活标准。由于遭遇不可抗力影响的(如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疫情灾害、政策变化、市政设施政策变化、其他第三方恶意干扰影响等情况);或因为遵守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变化导致的;由于市政配套批准安装因素导致的配套设施条件不能按期达到约定标准,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而无需承担相关违约赔偿责任。在出卖人发出延期交房通知书起30日内,若买受人有异议则双方同意按退房处理。在出卖人发出延期交房通知书起30日后,买受人未表示异议或未做回复的,视同买受人同意按延期交房处理,出卖人一次性赔付买受人全部房款的万分之一作为延期交房之违约金。该预售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张×芳向汇×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购房款。案涉房屋所在楼栋至今未办理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汇×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张×芳交付房屋。张×芳表示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不合理,故要求汇×公司按照租金标准承担违约责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