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3日,张×(委托人、甲方)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理方、乙方)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约定: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室。出租代理期自2017年9月18日至2019年9月17日。租金标准每月8700元。付款方式季付。2017年9月8日付、2017年12月8日付、2018年3月8日付、2018年6月8日付、2018年9月8日付、2018年12月8日付、2019年3月8日付、2019年6月8日付。

张×提交中国银行流水明细清单证明××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付26 100元,于2017年12月8日付26 100元,于2018年3月8日付26 100元,于2018年6月13日付26 100元,且每次汇款附言中均注明为×××室房租,之后公司未再按期支付过租金,××公司对明细清单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公司表示在2018年5月23日向张×汇款70 000元,于2019年5月7日汇款8300元,也是房租,故目前不存在欠付租金的情况。张×认可收到两笔汇款,但其表示2018年5月23日的汇款并非房租。2019年5月7日汇款是在诉讼过程中,××公司紧急补汇的。张×进一步提供与××公司员工黄某的微信记录,证明此70 000元是黄某交纳的小学名额占用费。××公司对此不予认可。(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