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2026年02月06日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作为购买人,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原告后,原告即对涉案房屋可以占有使用,如果其占有受到他人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当然有权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原告周×购买涉案房屋虽系小产权房,但是其对该房屋的占有不应受到法律之外的侵害。关于被告辩称买卖不破租赁,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本案中被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其租赁标的无相应的规划许可证,故本院认为本案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则。另外,根据被告提供的租赁合同虽然签订时间在前,但是出租人吴×并未将涉案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反而是吴×和修×共同配合原告变更登记房屋买卖合同,交接房屋,可见原告的占有在先。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被告的损失可以向出租人吴×主张,但无权阻挠原告对涉案房屋正常占有使用。
二审法院认为:周×因履行买卖合同而合法占有该房屋,有权要求非法侵占者排除妨害。刘×未举证证明吴×向其实际交付了租赁房屋,因此不能证明其对该房屋已经产生合法占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