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1.撤销郑××与丁××、陈××于2018年9月10签订的《房屋契约》及《温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56163);
2.丁××、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购房款1 338 000元,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号房屋返还给丁××、陈××;
3.丁××、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郑××财产保全申请费2500元、税费损失38 095.24元及利息损失(以1 414 190.48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丁××、陈××承担其中的50%);(https://www.daowen.com)
4.驳回郑××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