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一审:1.解除康××与师××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康××与师××、北京××经纪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
2.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康××支付违约金60万元;
3.驳回康××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1.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1014号民事判决;(https://www.daowen.com)
2.驳回康××的诉讼请求。
再审:1.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8281号民事判决;
2.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1014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