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一审:1.解除康××与师××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康××与师××、北京××经纪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

2.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康××支付违约金60万元;

3.驳回康××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1.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1014号民事判决;(https://www.daowen.com)

2.驳回康××的诉讼请求。

再审:1.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8281号民事判决;

2.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1014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