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西城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瑞××之间签订的租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瑞××作为承租人,有义务交纳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故对于西城住房保障中心要求瑞××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的租金119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瑞××基于自身理解,认为按照政策规定其符合免交租金的条件,未再支付涉案房屋的租金,系其对相关政策规定认识不到位、在适用程序上的误解。瑞××如认为自身符合免交条件可以按规定提出申请,而不应直接自行不支付租金。西城住房保障中心在双方租赁合同期满及后续租金催缴的处理上,除张贴租金催缴通知、邮寄律师函外,还可考虑承租人的具体情况就合同约定、政策规定加以阐明、确定。虽然瑞××确存在违约行为,但考虑到涉案房屋本身系公共租赁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的目的是为了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瑞××已年逾古稀,以一人家庭通过廉租实物住房申请并入住至今,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则与公共租赁住房的目的相悖,且该房屋系瑞××的唯一住房,腾退房屋势必造成其居无定所,生活愈加困难。更重要的是,瑞××未能如约交付房屋租金主要系其对相关减免政策的理解有误,而非恶意拖欠。综上,本院酌情考量认为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暂不宜解除,故对原告西城住房保障中心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以及要求被告瑞××腾退房屋及返还设施设备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