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3日,原告韩×(买受人)与被告××公司(出卖人)签订编号为×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小区暂定名为“罗马假日”住宅楼一户,具体位置为×区×街×号第×幢×单元×号房,建筑面积为90.88平方米,每平方米3150元,总金额为286 272元。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8月31日前,将经过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2.因气候原因,被迫临时性停工;3.因市政配套施工造成工程延期的。该合同第九条约定: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2015年11月12日、13日,原告向被告共计支付购房首付款76 272元。余款210 000元,以贷款形式支付,但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