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2026年02月06日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谷×与马×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房屋买卖契约》加盖有××村村民委员会公章,马×亦就购房向镇政府相关单位交纳了契税和房屋买卖管理费。之后翻建房屋马×亦提交有村委会签字盖章的《新建翻建申请》。在诉讼前,马×已经将户口迁入所购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种情况下,属于农村房屋买卖可以认定为有效的特殊情形,故谷×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马×腾退房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本案中,谷×与马×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将××村27号房屋转让给马×。现马×虽然将其户口迁入了××村27号,但其户别为非农业家庭户,马×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双方交易导致××村27号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给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房屋买卖契约》应为无效。马×交纳契税、房屋买卖管理费以及××村村民委员会批准其《新建翻建申请》等,均不能改变双方《房屋买卖契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事实,故马×据此主张双方买卖有效,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谷×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契约》无效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