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13日,张×、李×(买受人)与被告××公司(出卖人)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买受人(乙方)购买被告××公司(甲方)开发的坐落于重庆市×区×号商品房;建筑面积78.05平方米;总成交金额为147 480元;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2010年3月28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等内容。2010年4月23日,×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被告出具的《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载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限为合理年限。”原告接房后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使用。2010年6月23日,原告取得《重庆市房地产权证》(×号),产权证记载的门牌号为×区×号。

法院在审理况×、林×与被告××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公司申请对×小区×号楼(×号)主体结构进行安全鉴定。原、被告双方协商选择了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作为鉴定机构。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该楼虽然地基基础目前已处于稳定阶段,抗震构造措施也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要求,但是仍存在施工质量不良,构件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从而导致部分混凝土构件的钢筋配置量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要求,为了保证该楼能长期的正常、安全使用,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修复或加固处理。对此,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对包括本案诉争房屋在内的×小区×号楼(坐落于重庆市×区×号)进行修复、加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