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确认原告安×与被告卢×、芦×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签订的《×村拆迁安置房指标转让协议》有效。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https://www.daowen.com)
执行异议:驳回案外人安×的异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