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5日,于×(乙方)与李××(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于×租赁涉案房屋,租金4200元/月,租赁期限自2018年2月22日至2019年2月21日;保证金3200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乙方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3天内将保证金退还乙方;乙方租赁期间,水、电、燃气、电话以及其他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于×如约支付保证金3200元,最后一笔房租支付至2018年5月21日。双方认可,史××作为李××的儿媳,在租赁过程中全权代表李××与于×沟通处理租赁事宜。(https://www.daowen.com)

于×称,2018年2月25日签订最后一份租赁合同之前,其曾与史××沟通,其在外买房,如果交房的话,可能租赁期限不到一年。根据于×提供的微信语音记录显示,史××答复:“那就是再续一年,然后你也许做不到一年。是这个意思吧,然后到了那个日子的时候呢,你就提前跟我说,然后准备办,是这意思吧,要是这个意思,那我就你还你一年的,然后到时候你到了日期提前跟我说,我不算那什么随时可以解决好吧。”2018年4月22日,于×微信联系史××:“我们明天搬家”,史××回复:“收到,哪天搬完?我好跟单位提前换班,你们搬完了我过去”,于×答复“明天就能搬完,找了搬家公司”。2018年4月23日,于×搬离402号房屋。当日于×并未在家,其父母在家配合收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