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2日,范×法与叶×茂签订《店面及场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范×法将其位于××省××县店面占地面积262.5平方米及楼上两间房屋及卫生间一间出租给叶×茂。租金为90 000元,租期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止。合同还约定,叶×茂在租赁期间不愿续租应提前一个月告知范×法,如遇拆迁范×法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叶×茂,拆迁房屋补偿归范×法所有,经营补偿归叶×茂所有,范×法应退回未租月份房租费用。合同签订后,叶×茂在涉案租赁房屋从事“德清武康小叶建材商行”的个体经营活动。

2017年8月份,涉案房屋因政府旧城改造被列入征用范围,“拆迁征收指挥部”对范×法出租给叶×茂的涉案房屋、土地进行先期测量、预评估。为考虑征用的顺利进行“拆迁征收指挥部”与范×法洽谈征用收购事宜的同时,与承租人叶×茂也进行洽谈搬迁事宜,但就叶×茂搬迁、补偿费用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范×法向“拆迁征收指挥部”提交了《店面及场地租赁合同》、叶×茂经营的营业执照,提出涉案2号、4号、6号店面、楼上二间房屋及卫生间、店面前面场地出租给叶×茂,租赁到期日为2017年11月30日,请求被征用的涉案房屋、土地的腾空时间延长至《店面及场地租赁合同》到期后,拆迁征用组指挥部予以同意。

2017年9月30日,范×法、苏×晓(与范×法系夫妻关系)与“建设投资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收购协议》即《2号房屋收购协议》一份,“建设投资公司”对范×法、苏×晓所属的坐落于××镇××路2号的房屋和土地进行收购,由“建设投资公司”支付范×法、苏×晓房屋收购款1 429 154元、停产停业损失及过渡费补助款85 749元、自行购房补贴款285 831元。范×法、苏×晓承诺在2017年12月10日前腾空被收购房屋交由“建设投资公司”,“建设投资公司”按方案规定支付范×法、苏×晓被收购合法房屋市场评估价总额1 429 154元×1%的奖励,计14 292元。如范×法、苏×晓未在承诺的时间内腾空被收购房屋的,取消上述奖励。同日,范×法、苏×晓再次与“建设投资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收购协议》即《4号、6号房屋收购协议》一份,“建设投资公司”对范×法、苏×晓所属的坐落于××镇××路4号、6号的房屋和土地进行收购,由“建设投资公司”支付范×法、苏×晓房屋收购款848 458元、停产停业损失及过渡费补助款50 908元、自行购房补贴款169 692元、营业执照补助1000元、原材料搬迁费490吨×30元/吨=14 700元。范×法、苏×晓承诺在2017年12月10日前腾空被收购房屋交由“建设投资公司”,“建设投资公司”按方案规定支付范×法、苏×晓被收购合法房屋市场评估价总额848 458元×1%的奖励,计8484.6元。如范×法、苏×晓未在承诺的时间内腾空被收购房屋的,取消上述奖励。

在《2号房屋收购协议》《4号、6号房屋收购协议》签订前,范×法于2017年9月告知叶×茂涉案房屋征迁的相关事宜并通知叶×茂涉案房屋不再续租。因涉案租赁房屋即将届满且被征用,叶×茂也于2017年10月13日与案外人董×荣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租赁了××县××镇××路××号、××号店面,用于经营场所。

2017年11月30日,范×法与叶×茂签订的《店面及场地租赁合同》租期届满,范×法要求叶×茂腾空租赁房屋,但叶×茂以赔偿事宜未解决为由拒不搬出,仍以其仓库物资等占用租赁的房屋。“拆迁征收指挥部”就涉案房屋的搬迁事宜也对叶×茂进行疏导工作,但叶×茂仍不搬出。(https://www.daowen.com)

诉讼中,叶×茂于2018年6月6日腾空了涉案租赁的房屋,“拆迁征收指挥部”对涉案房屋张贴封条,并拍照封存。

又查明,范×法被征用收购的房屋、土地系一栋四层楼房(证载1层商业用房面积262.7平方米,2-4层办公用房面积为1900.7平方米)及土地。叶×茂承租2号、4号、6号一楼店面证载面积262.7平方米(租赁合同记载面积为262.5平方米,用途为商业)、楼上二间房屋及卫生间一间和店前场地所有面积。范×法该栋房屋除了出租给叶×茂部分房屋、土地,其他房屋均空置,且无其他承租户。

还查明,“建设投资公司”对范×法、苏×晓所有的位于××县土地的收购征用工作于2018年2月13日完成并已将该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予以注销。

另查明,××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系政府征收《××城西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委托征收单位,××县中心城区城西片旧城改造房屋拆迁征用工作组指挥部系政府实施拆迁征收的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