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31日,黄×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黄×以单价21 250元/m2的价格,购置××公司位于海南省×号××大厦一层,建筑面积共计1320.6m2的101房(以下简称涉诉商品房)。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为黄×办理了涉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房屋预告登记。黄×依约向××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共计人民币28 062 750元,其中黄×自付16 062 750元,并将上述房产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抵押贷款人民币1200万元。黄×主张其已经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涉诉商品房的所有权,现该房产已由黄×出租给他人使用。2012年期间,阳江公司与××公司因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诉争标的中涉及涉诉商品房。(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