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4月30日,××房地产公司(出卖人)与李×(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含附件),约定李×购买海淀区××路×号院×号楼×层×单元×号房屋;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共131.82平方米;双方约定,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查验收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及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时间负责修复,修复期间不视为出卖人延期交房,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附件九《补充协议》中约定,除主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商品房屋如有其它质量问题,买受人不得以此拒收房屋,出卖人应依现房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维修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可以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前对房屋情况进行检验,如买受人在检验后认为房屋存在瑕疵的,出卖人应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维修期限并负责维修;房屋的装修工程由出卖人负责,出卖人有权指定、组织装修公司完成装修工作。××房地产公司所做《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涉案房屋质量保修期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角的防渗漏为五年,装修工程为二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供热系统为二个采暖期、分体空调系统保修期为三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自《入住通知书》中标明的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又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保修期过后,由业主自行承担房屋维修费用。
2012年6月6日,李×就涉案房屋进行交房验收,提出房屋存在装修、设备安装等方面的问题,并由××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房屋查验报告单》。后××房地产公司对房屋进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涉案房屋陆续多次多部位出现质量问题。涉案房屋在2013年5月前,分别出现墙砖空鼓等装修问题以及次卫、过道、卧室渗漏,之后于2013年5月出现过道渗漏,2013年10月出现次卫、过道及卧室渗漏,2014年1月出现过道吊顶渗漏并影响相邻卧室,2014年8月出现主卫、次卫、厨房瓷砖空鼓、卧室渗漏等情况,2015年1月,在李×入住使用过程中,房屋卧室出现渗漏。房屋修复期间,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2013年11月××房地产公司支付李×维修费用补偿金71 262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