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2月06日
【基本案情】
2000年3月21日,焦×(甲方)与程×(乙方)、吴×(中保人)签订《楼房产权及所有权转移合同》约定:一、今将位于北京丰台区×北里×号楼×单元×号财产及所有权同意一次性转移给乙方程×永久所有(因甲方购楼款是乙方交纳的)。二、在该楼产权没变更前涉及以后向厂方交纳的任何费用(水电费等)仍继续由甲方代交。三、如以后该楼产权厂方变更给甲方,甲方必须将产权变更手续无条件的转移给乙方永久所有等。后焦×以当初北方车辆公司出售的房屋为无产权证的福利房,仅能在北方车辆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能对外买卖为由诉请确认合同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方车辆公司复函称:涉诉房屋是我司职工住宅属于央产房,产权登记单位为北方车辆公司,房屋性质为已售标准价的房改房,但没有给职工办理房产证。涉诉房屋1994年由我司分配给焦×,焦×是该房产的使用权人。我司对登记在本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我司属于在京中央企业,隶属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具有国家一级保密资质,我司住房档案已在“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我司管理的所有房屋不得进行上市交易,员工个人无权将我司管理的房屋转让给他人。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复函称“经查询住房档案备案情况,该诉争房屋未在我办建档,是否属于可上市交易房屋需与原产权单位核实”。(https://www.daowen.com)
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丰台分局调查,该单位经查询涉诉房屋无房屋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