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6日,刘××与中××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刘××购买中××公司开发的东阳市××街道××广场×区商铺××××号,建筑面积15.63m2,于2016年1月6日前支付首期房款250 000元,余款以按揭方式支付。合同还约定,中××公司应于2016年12月1日前交付商铺,逾期超过90日,刘××有权解除合同,中××公司应当自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刘××累计已付购房款的5%向刘××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刘××向中××公司支付购房款250 000元。2016年1月7日,刘××和杨××就上述商铺与××农商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一份,按揭贷款金额25万元,月利率0.49%,等额本息还款,贷款期限自2016年1月7日至2026年1月6日止,中××公司作为保证人在该合同中盖章确认。根据双方确认《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签订后,刘××、杨××共计向××农商银行归还了按揭贷款本金40 731元及利息28 675.55元。但至今,中××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刘××交付涉案商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