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的《腾退房屋协议》,虽然协议上记载的承租人系王×,且有他人在承租方代表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人是次承租人的合作人之一,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承租人授权其签字的情况下,已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签字能代表承租人,故该协议不能约束承租人。次承租人交纳的租金一部分交给出租方,一部分交给承租人,而该协议约定的免除租金,仅仅是出租人免除了次承租人需要交给其的部分租金,次承租人需要交给承租人的租金并未免除,依然需要交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