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2026年02月06日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本案中,涉案房屋系董×1与田××婚后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现田××以董×1转让涉案房屋给董×2时自己不知情、未经自己同意以及办理转移登记有欺骗登记机关的行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田××与董×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因此,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情形下,涉案房屋应属田××与董×1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董×1与田××结婚登记时,董×2已为成人,且董×1与田××婚姻关系存续了近12年之久,因此,董×2所提房屋过户时,并不知晓董×1与田××之间为夫妻的主张,有悖常理,本院不予采信。董×2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田××对于董×1的过户行为知情并同意。本案中,董×1生前未经田××同意,与董×2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私自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董×2名下,侵害了田××基于夫妻关系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应属无效。(https://www.daowen.com)
综上,田××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