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户房屋的原所有人为曲××。2016年4月10日,臧××与曲××达成协议,约定由臧××承租涉案房屋,租期三年,自2016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9日,租赁费用为24 000元/年。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臧××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至今,其租赁费用交至2017年4月9日。

2016年9月,曲××与伦××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由伦××以总价800 000元买受涉案房屋,合同双方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伦××于2016年11月22日办理物权变更登记。(https://www.daowen.com)

另,2017年9月,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臧××腾退房屋并支付租赁费。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臧××与曲××签订的租赁合同不符合解除条件,遂判令臧××支付自2017年4月1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租赁24 000元标准计算租赁费,并驳回伦××关于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臧××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