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佟××与韩××签订案涉合同,佟××将案涉房屋出租给韩××,并依约向韩××交付了房屋。在案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韩××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按期交纳房屋租金。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因室内私自打造隔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要求拆除室内隔断,韩××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韩××将案涉房屋私自打造隔断出租并不按期支付房屋租金,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约定。2019年1月2日佟××将案涉房屋收回,并要求解除与韩××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有事实依据,故法院确认佟××、韩××之间签订的案涉合同于2019年1月2日解除。
韩××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内私自将案涉房屋打造隔断转租,佟××为收回案涉房屋,向案涉房屋内租户赔偿10 100元,佟××要求韩××予以支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佟××主张韩××赔偿沙发和灯具的费用的诉求,根据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中确认的家具的信息,佟××确实将沙发和灯具交付给韩××,现韩××将沙发和灯具丢失,韩××应当予以赔偿,佟××主张的沙发和灯具的费用未明显超出市场价格,法院予以支持。佟××要求韩××支付水费和煤气费的诉求,有相关单据为证,韩××应当予以支付,具体数额以单据记载数额为准。因韩××私自将案涉房屋打造隔断,佟××要求韩××支付案涉房屋修复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予以酌定。
韩××主张的佟××未退还其案涉房屋押金的抗辩理由,因韩××违反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私自打造隔断出租,造成佟××经济损失,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佟××亦不同意退还韩××案涉房屋押金,故法院不予采纳。(https://www.daowen.com)
韩××主张的佟××未退还案涉房屋剩余租金的抗辩理由,因佟××主张2019年1月2日案涉房屋内租户搬离并收回房屋,故韩××应当支付房屋租金至2019年1月2日,韩××已经向佟××交纳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2月18日期间房屋租金19 000元,经核算,佟××应当退还韩××案涉房屋剩余的租金1400元,该剩余租金在韩××应当赔偿给佟××的租金损失10 100元中予以扣除。
二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佟××与韩××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上述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权利,履行己方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韩××应于2018年11月12日向佟××支付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2月18日租期内的房租36 000元,但其未能如期足额交纳租金,至2018年11月20日仅支付房租19 000元,且在韩××承租案涉房屋期间,案涉房屋存在未经出租人佟××同意的转租情况及违反有关规定打造隔断进行群租的情形。韩××作为案涉房屋的承租人,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佟××依约有权解除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法院根据佟××收回案涉房屋的情形等相关事实,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1月2日解除,并无不当。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判决韩××向佟××赔偿租金损失8700元、家具损失3785元、恢复房屋原状费4500元及热水费6218元、中水费572元、自来水费100元、煤气费130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韩××上诉主张佟××应退还其支付的房屋押金,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韩××逾期支付房租超过7日,押金即不予退还,故其上述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韩××上诉主张其没有实际使用案涉房屋,不能承担全部上述费用,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作为案涉房屋的承租人应对出租人负责,在承租使用期间对案涉房屋负有相关管理责任,故其上述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