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一审:1.××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绳×办理北京市东城区×19010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在绳×名下;

2.××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绳×房价款1 219 691.82元;

3.××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1 219 691.8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绳×支付自2009年11月1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4.××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12 363 66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绳×支付自2010年5月11日至2014年1月1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https://www.daowen.com)

5.驳回绳×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