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依据本市廉租房申请条件,原告申请廉租房时既利用了家庭成员享受低保的条件,也附加了二被告的房屋拆迁政策并由二被告支付相应存储金后,原告方取得廉租房承租权,此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故二被告对该承租权的取得并非不享有相应权利。同时,本市相关廉租房政策还规定,如承租人家庭成员发生变更,原承租人是否符合继续承租廉租房的条件将面临相关行政部门的重新审定。原告与其配偶于2011年协议离婚,婚生女现亦成年,此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更后,原告的续租条件尚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承租权能否延续亦尚未确定。鉴于以上因素,原告的腾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庭审中原告认可该廉租房租赁合同,故原告自2009年7月申办廉租房后,即不再享受房屋补贴且二被告就此还自行给付过原告3000元经济补偿费,原告就其经济损失又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并不知晓以其名义申请办理廉租房一节,从二被告、证人证言的表述以及相应书证来看,二被告的陈述符合逻辑及常理,与原告所述其曾经和现在的居住状况亦相吻合,故二被告及证人证言应予采信。即使如原告所述,其2013年即已经知晓名下承租了廉租房,但就此亦并未予以否认,故原告提出不知情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