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2026年02月06日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中约定二被告承包涉案土地及其上房屋开办养殖场进行犬类养殖,该约定改变了涉案土地的规划性质和使用用途,且作为发包标的的涉案地上物也没有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该承包协议应属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对合同效力的确认,不属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的范围,而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首先应审查并确认合同效力,故唐×蓉关于一审法院审查《××养殖场承包协议》效力超出巩×国诉讼请求范围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唐×蓉虽称涉案土地为林业用地,在涉案土地上养犬未改变土地用途,但《××区农村集体出租土地合同书》明确约定涉案土地用途为种植,且作为发包标的的涉案地上物没有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并结合涉案土地为林业用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事实,涉案《××养殖场承包协议》约定的唐×蓉、唐×华承包涉案土地及其上房屋开办养殖场进行犬类养殖,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规定,应属无效,故唐×蓉该抗辩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https://www.daowen.com)
依据14210号民事判决书,巩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养殖场承包协议》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但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现场勘验及依职权调取的结果,唐×蓉、唐×华在涉案土地上养殖犬类改变了涉案土地用途,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养殖场承包协议》无效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