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汤×、刘×、马×、王×与××公司于2013年先后签订多份借款合同,通过实际出借并接受他人债权转让,取得对××公司合计2.6亿元借款的债权。为担保该借款合同履行,四人与××公司分别签订多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向当地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该债权陆续到期后,因××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双方经对账,确认××公司尚欠四人借款本息361 398 017.78元。双方随后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四人,上述欠款本息转为已付购房款,剩余购房款38 601 982.22元,待办理完毕全部标的物产权转移登记后一次性支付给××公司。汤×等四人提交与××公司对账表显示,双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系分别按照月利率3%和4%、逾期利率10%计算,并计算复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