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1.公房租赁合同虽然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在合同签订程序、承租人资格要求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但租赁合同一旦成立,仍为民事合同性质,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