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本案中柴×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和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或是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事实和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柴×与×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对小区供气方式并没有约定,且天然气改造的组织方、实施方均非×公司,现柴×要求×公司赔偿天然气施工改造费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柴×所主张的因安装和开通新燃气管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依据是×公司在履约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所订立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对于小区的供气方式并无约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应结合《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基于此,×公司采用液化气管道为小区供气的方式并无不妥,其作为出卖方在缔约过程中也没有告知柴×小区液化气站设计使用年限的义务。此后因为小区内的供气站存在安全隐患,置换为天然气管道供气,×公司作为出卖方无论在缔约过程中还是在此后的履约过程中并未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综上,柴×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