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3日,孙×(出租人、甲方)与裴×(承租人、乙方)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桥北×××号的房屋(以下简称16号房屋)1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居住人数为4人。……第三条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26日至2019年1月25日止。甲方应于2018年1月14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第四条租金:租金标准人民币5500元,租金支付方式押一付六,租金支付期间: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7月15日,押金5500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第五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1.水、电费;2.煤气费;3.物业管理费。……第九条违约责任:(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内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10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2018年9月10日孙×通知裴×于1个月内搬离16号房屋,2018年11月28日裴×要求交还16号房屋。双方均认可11月28日,裴×一家四口已经从16号房屋搬离,裴×不欠付费用、家具家电无损坏。

孙×称11月28日其委托邻居收房,裴×称未见到其邻居且其邻居亦没有委托书,其无法将钥匙交给邻居。后双方于2019年1月14日约定在房屋内交接,但因为矛盾未交房成功。2019年1月15日,裴×到孙×单位处要求交房,孙×不同意交接。(https://www.daowen.com)

裴×称孙×提前收回房屋属于违约,应依租赁合同约定退还其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月28日的房租及押金共计16500元、违约金5500元。孙×认为租赁合同到期后裴×拒不交房,亦属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