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2月06日
【基本案情】
王×承租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宾馆北侧一层、二层及附属建筑物后,又将上述房屋转租给刘××。2011年5月30日,刘××又以刘×1(承租方、乙方)的名义与王×(出租方、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条款》,双方在该补充条款中约定:北京××宾馆北侧一、二层附属建筑物出租给乙方作为俱乐部使用,租赁期自2011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年承包费为900 000元,刘××每月应当给××宾馆43 500元,实际上刘××每年应当给付王×的租金应当是900 000-43 500(每月)×12(个月)=378 000元。2016年6月28日魏××代表刘××与××宾馆签订《腾退房屋协议》,现刘×1已经将案涉房屋交回××宾馆。
一审庭审中,刘××出示了一份××宾馆出具的说明,其认为根据××宾馆的说明,三方已经达成协议,免除了刘××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房租。王×认为所谓免除仅是指免除了刘××应当交给××宾馆的那部分租金,其应交给王×的租金并没有免除。现刘××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交纳了全部租金。根据王×提供的租金明细,其在起诉时认可已收到的租金金额为249 000+401 000+250 000+279 500+278 500=1 458 000元,通过比对银行流水,王×还认可除上述金额外,刘××还支付过50 000元。综上,王×认可已经收到的房租金额为1 508 000元。2017年1月4日,法院正式受理了王×诉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未按规定时限交纳诉讼费,该案按王×自动撤回起诉处理。2018年11月2日法院再次立案受理了王×与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