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张×芳与汇×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汇×公司未按期交付房屋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逾期交房,预售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责任。该条款对于违约金计算标准等事项做了明确约定。张×芳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约定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其损失,要求予以增加。张×芳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遭受损失的情况,法院结合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等因素,综合考虑张×芳因汇×公司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对逾期交房违约金予以调整。(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