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2月06日
【基本案情】
张×与李×系亲属关系。2008年,李×之母刘×(乙方)与北京燕金源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燕金源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协议》),载明:甲方因苹果园交通枢纽商务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设,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石景山区×××××内所有的房屋;乙方在册人口3人,实际居住人口3人,分别是刘×、李×1、李×;拆迁补偿款共计232 278.6元。依据《拆迁协议》,燕金源公司提供刘×家庭两套限价房安置条件,为此刘×家庭用拆迁补偿款自行购买了北京市石景山区××××××号限价房。本案诉争房屋即北京市石景山区××××××号限价房,由李×于2009年3月13日与北京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张×出资进行了购买,张×向首钢开发公司交纳购房款556 338元。后诉争房屋交付,张×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并交纳了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产权证登记费、代办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张×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2011年4月28日,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李×名下。
另法院向燕金源公司核实,依据《拆迁协议》刘×家庭系苹果园交通枢纽被拆迁人,当时由当事人自行申请限价房购房资格,后持《拆迁协议》并按协议编号进行排序购房,诉争房屋系政府为苹果园拆迁安置人员预留房源,不参加社会统一摇号;石景山区住建委答复:涉案房屋系苹果园交通枢纽工程拆迁而取得的限价房,当事人经审核符合两限房购房条件,诉争房屋未参加社会统一摇号。(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