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如认为自身符合免交条件可以按规定提出申请,而不应直接自行不支付租金。
2.虽然承租人确存在违约行为,但考虑到涉案房屋本身系公共租赁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的目的是为了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承租人的实际情况,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则与公共租赁住房的目的相悖。承租人未能如约交付房屋租金主要系其对相关减免政策的理解有误,而非恶意拖欠。因此酌情考量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暂不宜解除。(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