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5日,吕××拟购买涉案房屋,向烟台××公司支付了购房意向金5000元。2018年2月26日,吕××和崔××、烟台××公司在签订的《烟台市不动产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吕××以780 000元的总价款购买崔××所有的、建筑面积为33.88平方米的涉案房屋(包括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吕××于2018年2月26日前由烟台××公司代收向崔××支付的定金30 000元,2018年3月25日前由烟台××公司代收剩余购房款750 000元;吕××和崔××应于吕××全款到位三日内共同向房产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崔××应于出证后三日内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吕××,并在交房前二日内办理原有户口的迁出手续;吕××和崔××因涉案房屋的交易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各向烟台××公司支付居间代理费78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的当日,吕××向烟台××公司支付了涉案房屋购房定金25 000元和居间服务费7800元,烟台××公司亦向吕××开具了金额共计37 800元(定金30 000元+居间服务费7800元)的收款收据。2018年3月6日,孙××缴纳了涉案房屋的交易契费7800元。2018年3月15日,吕××向烟台××公司交付了涉案房屋的剩余购房款750 000元。2018年4月2日,孙××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鲁(2018)烟台市芝不动产权第0007481号]。2018年4月3日,崔××收取了全部房款780 000元后向孙××出具了收据。2018年4月5日,崔××向吕××、孙××交付了涉案房屋。
2018年4月19日,吕××与崔××的电话交谈中,吕××以崔××未告知有人在涉案房屋内自杀为由提出异议,要求退房;崔××则表示租客在涉案房屋内烧炭自杀,送至医院抢救后在医院去世,不同意退房。2018年4月20日,烟台××公司工作人员冀××与崔××妻子的电话交谈中,崔××妻子否认在涉案房屋的交易过程中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崔××对上述两份电话录音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辩称在涉案房屋的交易过程中吕××、孙××和烟台××公司均未针对涉案房屋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向崔××询问过,在现行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和合同亦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崔××没有义务主动披露自杀事件,不属于故意隐瞒和欺诈。(https://www.daowen.com)
诉讼中,一审法院至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毓璜顶派出所调查,该所在向一审法院出具的2017年8月5日的出警记录和《事件单》中载明:2018年8月5日,该所接到崔姓男子的报警,案发地址为涉案房屋,内容为该报警男子称其租客几天联系不上了,今天至涉案房屋发现门被反锁,怀疑在家中发生意外;该派出所接警后到达现场,经调查死者为李××,在其租住的涉案房屋内烧炭自杀,已通知法医勘察现场。经落实,出警民警向一审法院回复的现场情况为:法医到场检查后表示死者已死亡十余天时间,尸体肿胀,散发恶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