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山寨5644平方米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分别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其土地使用权人和乡村房屋所有权人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歌×山牵牛洞山寨饮食店,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建设用地。2012年12月4日,原告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与重庆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名称变更为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歌×山牵牛洞山寨出租合同》,甲方将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山寨出租给乙方,经营旅游、养老产业,以围墙为界,占地面积约10亩,房屋建筑面积约2600平方米;租赁期限10年,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租金: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每年租金130 000元,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每年租金136 500元,2018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每年租金150 150元,乙方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次年的租金,若乙方拖欠租金2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乙方租用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12月13日将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山寨及山寨内的房屋、建筑、园林、财产等交付给被告,被告支付了2013年度、2014年度的租金。被告从2015年1月1日起未支付租金。原告认为被告拖欠租金达到20天以上,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遂于2016年9月23日在重庆晚报上登载《解除租赁合同告知书》,载明:重庆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贵司与我村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贵司违约,我村现依法解除该合同,请贵司见报后10日内搬出物品。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租金未果,现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已于2016年11月27日将其在涉案牵牛洞山寨内的物品拿走,该山寨现由原告占有使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