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一审:1.原告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代被告程×、梁×向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清偿被告程×与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所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以消灭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对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的抵押权;
2.被告程×、梁×在依上述第一项消灭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对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后七日内协助原告宋×办理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宋×名下的产权过户手续;(https://www.daowen.com)
3.被告程×、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每日一千元的标准,给付原告宋×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贷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其中十五万元与尚欠购房款十五万元相互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