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张×达要求确认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长辛店分中心(以下简称长辛店分中心)于2010年9月1日与张×签订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无效,应当与该行为具有利害关系。长辛店分中心与张×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时,张×达户籍已迁出北京市丰台区××××胡同×号西3-4号2间公有住房,且不在涉案房屋长期居住,张×达不属于《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具备承租公有住房资格的家庭成员,与长辛店分中心和张×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行为没有利害关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