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郝×与××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赋予了郝×在××公司逾期支付租金达5天以上的单方解除权,××公司两次逾期支付租金,郝×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导致合同解除,还应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公司提出违约金标准过高的抗辩意见,在双方均未就损失问题举证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情形、双方举证情况,依法调整违约金并酌情确定具体数额为一个月房租。对于郝×主张××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未有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之约定,且双方对于迟延履行已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故郝×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郝×主张××公司补足免租期间租金的诉讼请求,郝×虽主张免租期20天应分摊在第二年租赁期的四个季度,但郝×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此达成合意,根据合同约定“房屋代理期中开始的前30天为免租期,第二年20天为免租期”,合同中虽未对第二年免租期的起算时间作出明确约定,但综合郝×后续足额收取季度租金情况及交易习惯,法院对郝×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郝×与××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已达5天以上,郝×依据上述租赁合同约定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同时××公司应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一审法院依据郝×诉请判决解除双方于2017年8月31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并判决××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依据充分,并无不当。关于违约金数额,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为两个月租金标准,但一审法院考虑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为一个月租金标准即6200元,亦无不当。××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及支付违约金的上诉抗辩理由,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
再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期间,××公司未提供新证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郝×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