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下屯村西区×××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许×名下,许×将其拥有的房屋一处转让给了程×,后程×加盖后转让给了朱×。许×与第三人朱×均属于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下屯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程×不是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下屯村村集体组织成员。法院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以最后一手买受人的身份情况进行判断,最后一手买受人与出卖人同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同有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