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2026年02月06日
【裁判要旨】
除了一次性、临时性的行政给付外,大多数行政给付行为都是定期发放,带有延续性、稳定性的特点。因此,在给付申请人首次申请取得受领给付的资格条件后,行政给付应当持续提供,除非申请人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或者给付的基准发生调整,原则上不得无故中断给付,以便保护申请人基于持续受领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当然,信赖保护和持续给付是以申请人所提供的真实、全面的相关信息为基础的,为了便于给付主体及时掌握给付对象的真实情况,申请人也应当履行相应的申报义务。
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审核发放属于政策性较强的行政管理活动,应当允许有权机关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授权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对于住房保障对象申报信息的核实及处理的实施细则。结合《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申报的家庭,自该家庭准予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满1年的次月起停发补贴。”从该条款的立法本义看,停发补贴的目的是为了督促申请人及时、客观地履行申报义务,前提是申请人应当申报而拒绝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申请人逾期申报的,应当向审核机关说明正当理由。因此,应当从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给付受领人的权利角度对《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6号)第三条第二项条款的含义进行解释。(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