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19日××国投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天津市的涉诉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产建筑面积共计13 011.44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07年10月19日至2027年11月19日止,租金每月458 226.84元,合计每年5 498 722.08元,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产的水电费(含热水)、燃气费、采暖费及××公司自用的其他费用,合同同时对违约责任及解除、变更合同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2007年11月13日××国投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交接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勘验,房屋状况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水、电、供暖、消防、空调、电梯运转正常,无任何拖欠费用。自乙方进驻之日起,上述系统及设施由乙方维修且承担费用,合同同时对装修免租期、试运行减租期及押金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公司在涉诉房屋经营的酒店开业后,由于天津市地铁建设需要酒店前道路因施工断行,影响了××公司的经营。经协商,××国投公司减免××公司部分租金,2009年至2012年××公司均按200万/年向××国投公司交纳租金。涉诉房屋前断行道路于2012年10月1日恢复通行。

2016年8月20日××国投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经协商一致,自愿解除2007年10月1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乙方尚欠甲方水电费299万元、采暖费52万元及三年零八个月租金(2013年1月至2016年8月)。乙方承诺尽快归还上述欠款且向甲方提供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具体内容及欠款总金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合同同时对房屋交接等事宜进行了约定。(https://www.daowen.com)

《解除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当事人经多次协商至今未能就欠款总数额达成一致。

涉诉房屋2012年非住宅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为42元/月每建筑平方米。

另查,××国投公司原名称为天津市南开区商业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经核准于2007年11月20日变更为××国投公司。根据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8月12日津南国资发[2009]13号《关于南开国投向禄泰城投注资的通知》,涉诉房屋由××国投公司作为注资注入天津市禄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资产划转后其管理权、经营权及收益归××国投公司所有。天津市禄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经核准于2009年9月29日变更为天津市南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涉诉房产现产权人为天津市南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