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2026年02月06日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居×与宋×系母女关系,且均系被安置人员,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用政府保障性住房,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配售的政府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内部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不愿意浪费安置用房购房资格而私下商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并未侵犯社会不特定公众的利益,并未侵犯具备一般购买资格的社会不特定公众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公平配售的权益。居×与宋×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义务,故原告居×要求确认《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居×与宋×系母女关系,且均系被安置人员,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用政府保障性住房,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配售的政府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内部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不愿意浪费安置用房购房资格而商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并未侵犯社会不特定公众的利益,并未侵犯具备一般购买资格的社会不特定公众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公平配售的权益。居×主张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房,已购买限价商品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但本次拆迁安置仅是按户安置,并非是按政府保障性住房的一般资格条件进行配售。故居×与宋×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