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一审:1.解除刘××与被告中××公司于2016年1月6日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6预308×××)。
2.被告中××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刘××购房款250 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4 536.55元。
3.解除原告刘××、杨××与被告××农商银行、被告中××公司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9061120160000×××)。(https://www.daowen.com)
4.驳回原告刘××、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