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05年3月16日,二原告与北京××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二原告以211 750元的价款购买北京××公司开发的“漷县商业广场C段(普通住宅楼)”房产;二原告应支付首付款51 750元,并在接到北京××公司通知7日内与北京××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原告在交清全部购房款后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北京××公司应于2005年10月1日前交付房屋。

二原告于2005年3月23日交付北京××公司首付款51 750元。根据北京市通州区建设委员会《房屋产权档案》,诉争房屋于2008年10月27日经审核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由北京××公司出卖于案外人袁××;卷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记载的购房时间为2006年7月24日,成交总价为276 661元。

2007年9月18日,二原告起诉北京××公司,要求北京××公司依照协议交付诉争房屋并办理房产证。北京××公司辩称协议书已经在2006年七八月份口头解除,二原告表示不要房屋了,故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于2007年11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二原告)与被告(北京××公司)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实质上系房屋买卖合同,现被告称双方已口头解除该购房合同,而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被告亦未能就此提供出充分的、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售予案外人的做法显属不妥,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基于本案实际情况,由于被告已经与案外人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入住协议并办理了钥匙交接手续,且案外人亦实际入住了本案诉争房屋,现原告在本院向其释明的情况下仍坚持要求被告按照原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证的请求,已无法得到支持”,故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于2008年3月10日撤回上诉。

2009年11月26日,二原告起诉北京××公司,要求北京××公司赔付双倍首付款、差价损失及利息,后于2009年12月10日撤回起诉。(https://www.daowen.com)

2011年11月23日,二原告起诉北京××公司,要求北京××公司赔付双倍首付款、差价损失及利息。北京××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的协议书已于2006年六七月份口头解除,且北京××公司系在二原告未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才将房屋销售他人。北京××公司未提出证据证明关于双方口头解除协议书及其通知二原告交纳购房款的事实。经法院委托,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日对诉争房屋作出《房地产评估报告》([2012]华信评字第司0015号),估价时点为2010年3月10日,房地产总价为53.17万元。二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撤回起诉。

2013年12月26日,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原告王××的申请,经法院委托,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对诉争房屋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京大地2015估字第法-0005号),估价时点为2008年3月10日,房地产总价为34.66万元。2015年6月8日,根据原告王××的再次申请,经法院委托,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对诉争房屋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京大地2015估字第法-0044号),估价时点为2010年3月10日,房地产总价为49.28万元。